Article 25
In force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加强水质管理,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水质检测和对各类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进行。发现水质被污染或者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应当立即通过清洗消毒等方式进行处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将水质检测结果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并向用水人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