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22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2
- Articles
- 46 articles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11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2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2会议的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法规议案,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人事任免议案,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规定。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其他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Chapter 4听取和审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专门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关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时,应当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或者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律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Chapter 5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开展专题询问前,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或者办公厅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必要的工作视察或者调查研究。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受质询机关需要推迟答复,必须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时间。
五分之一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Chapter 6发言和表决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会议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并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列席会议的人员发言,适用本章规定。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各项决定草案时,应当宣读决定草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Chapter 7附则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会议其他文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