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港口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