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油气化工码头以外的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建成的码头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液货船以外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在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三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基供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在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岸基供电设施使用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使用,不得违规作业,破坏相关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