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加强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港口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冲洗水和初期雨水,防止水污染。不得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堆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采用清洁化生产方式,完善生产作业流程,有效防止港口作业过程造成污染。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定期开展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专项检查,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加强污染源治理,推动和监督船舶污染物、港口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依法依规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