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征求意见。
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在预算编制阶段,了解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并反馈给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的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支出政策开展专项审查,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研究处理。专项审查意见中增加相关支出预算的建议,应当与减少其他支出预算的建议同时提出,保持预算的平衡性。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