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园区等)、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预算收支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国有资本规模较小或者国有企业数量较少的州(市)、县(市、区)可以不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其相应收支编入一般公共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