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省、州(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在大会举行的20日前,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安排情况,分别说明编制原则、收入来源、支出重点、政策依据和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并提供部门预算、转移支付等相关资料。

省、州(市)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大会举行的5日前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