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部门批准。原核发部门批准前应当将变更内容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