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地方金融组织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

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监督管理及岗位职责要求,忠实勤勉尽责,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转移地方金融组织的资产,不得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实际控制权损害地方金融组织、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