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严格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
(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应当在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
(三)向企业收费时,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费许可证副本,告知收费依据,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姓名;
(四)不得超出收费项目标准目录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
(五)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收费的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违反前款规定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