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