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三)如实签署培训记录,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
(四)不得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
(五)不得聘用动态管控期间的吸毒人员担任教练员;
(六)不得聘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十二分记录,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或者致人重伤、死亡同等责任以上事故记录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七)不得聘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驾驶年限要求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八)增减教练车辆的,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对教练员建立聘用筛查和定期筛查制度;发现拟聘用人员或者已聘用人员有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得聘用或者立即解除聘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