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下中药材产业发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ly 1, 2022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2
- Articles
- 14 articles
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下中药材
产业发展条例
(2021年12月9日本溪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2年7月1日本溪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本条例所称林下中药材:是指以森林及其生态环境为依托,利用林下土地资源,采用人工培育措施种植的药用植物。
自治县财政、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旅、住建、交通、水利、气象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促进林下中药材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林下中药材种植的指导、服务与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林下中药材管理工作。
自治县扶持和鼓励企业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认证工作,对获得林下有机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相关认证的给予奖励。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引导林下中药材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林下中药材种植应与种植地区的生态承载力相适应、相协调。一级国家级公益林或坡度>35°的林地实行封禁管护,禁止林地开发利用活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或坡度26°-35°的林地,只允许开展仿自然式的林下中药材发展项目;其它公益林或坡度16°-25°的商品林地,可开展非耕作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地选择林下中药材发展项目;坡度6°-15°的商品林地,可适度开展耕作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坡度≤5°的商品林地,可根据发展林下中药材的实际需要,开展耕作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
需采取耕作活动的,每个垦植区面积控制≤3hm2,耕作面不超过15m×1.5m,上下床之间保留林下原有植被隔离带2m以上,每隔10床顺山保留5m宽以上隔离带。沟谷(溪流)、山脊与垦植区之间,以及各垦植区之间应保留20m以上原有植被区。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的,未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罚款。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罚。
(一)县级财政拨款;
(二)上级国家机关专项拨款;
(三)自治县所属国有林场年收入总额的10%;
(四)其他。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下中药材产业发展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林下中药材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