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市辖区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不动产登记服务的有关工作;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并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指导、监督。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委托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开展登记服务。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税务、大数据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不动产登记服务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