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综合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相关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