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将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学技术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及相关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