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加大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并按照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情况给予财政奖励补助。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