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28, 2022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2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22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供电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景观照明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历史底蕴、文化内涵、自然地理环境、格局和区域功能相适应;
(二)划定设置景观照明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和重要建(构)筑物;
(三)明确禁止设置情形、电气安全、亮度限值、照度限值、内透光照明、节能环保等内容;
(四)符合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和生态保护区等的保护管理要求;
(五)结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明确暗夜保护区,划定禁止设置的区域和建(构)筑物;
(六)尽可能采取隐蔽设置形式,避免在非照明时段对建(构)筑物的立面和形态造成破坏,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
(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道路交通、消防、航空和所依附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要求。
(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及城市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等大型公共建筑物;
(二)环汕头内海湾区域、小公园开埠区及其周边的重要建(构)筑物;
(三)城市主要出入口、重要水体及其周边的重要建(构)筑物;
(四)城市广场、公园、游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及其周边的重要建(构)筑物;
(五)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二十四米以上的重要建(构)筑物;
(六)城市桥梁和高架路等市政设施;
(七)根据特区经济社会发展,其他需划定为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和重要建(构)筑物的区域和建(构)筑物。
(一)严格控制暗夜保护区灯光使用,禁止使用高亮度、高功率的照明设施和炫目刺眼、动态变化的灯光装置;
(二)涉及候鸟迁徙、迁移需求的,应当在候鸟迁徙季严格限制景观照明的开启及动态照明的使用;
(三)禁止设置对重要湿地及红树林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景观照明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
(一)严格控制在具备良好景观视角,不影响周边居民住户、交通通行和生态环境等条件下进行选址;
(二)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彰显特区精神风貌;
(三)与传统景观照明启闭时间进行区分,严格控制启闭时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
(一)与优质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的灯箱结合,采用多元化、多维度的照明方式,突出建(构)筑物的丰富结构;
(二)与打造特色商业街区相融合,展现特区经济文化繁荣形象,体现“百载商埠”“和美侨乡”新活力;
(三)遵守商业街区局部建筑允许使用的彩色光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
(一)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光污染控制要求,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二)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特区历史文化风貌;
(三)照明设施与居住建筑窗户距离较近的,应当采取遮光措施,不得有灯光直射居住建筑窗户等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工程规划许可时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予以审查,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相关内容。
景观照明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编制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是否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是否给予补贴以及维护管理等内容。
有关单位依法设置、改造景观照明设施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
Chapter 3运行与维护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的启闭时间、照明模式、整体效果等实行统一控制。重大活动及重要节假日期间,区(县)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应当执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控制要求。
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经验收合格移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所需经费和运行电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未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所需经费和运行电费原则上由区(县)财政承担。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自行管理,并报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或者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一)位于景观照明设置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或者重要建(构)筑物;
(二)具有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具有相应的验收资料。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内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已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可以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运行电费等景观照明补贴。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供电企业,就景观照明补贴的申请标准和程序、补贴标准、考核机制、补贴对象公示,以及补贴对象应当遵守的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启闭时间要求等制定实施办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以及享受景观照明补贴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其他景观照明设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以外启闭,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工作和正常生活,不得违反有序用电的相关要求;因重大活动及重要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需要启闭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
(一)保持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和正常运行,发现损坏、灯光或者图案等显示不全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关闭、拆除;
(二)加强景观照明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检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隔离保护措施,建立安全档案,确保运行安全;
(三)建立和完善节能控制措施,不得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四)景观照明设施由集中控制系统统一启闭的,应当保障监控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调整、拆改监控设备。
因施工、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事故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聘请专业单位进行修复,并及时告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的费用,以及因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而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恢复照明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应急抢险对景观照明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急抢险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单位,并在应急抢险结束后十日内修复。
(一)在景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二)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
(三)在景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写;
(四)在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以及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五)擅自在景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六)其他可能影响景观照明设施功能正常运行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