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景观照明的设置不符合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暗夜保护区、灯光秀、商业街区、居民区设置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