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景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二)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

(三)在景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写;

(四)在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以及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五)擅自在景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六)其他可能影响景观照明设施功能正常运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