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以及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向燃气用户提供相应的供气服务。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居民用户室内的燃气计量装置和金属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和更新;连接金属管道的橡胶软管和其它介质的连接管道及用户燃气燃烧器具等用户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和更新;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燃气经营者不得向高层建筑提供瓶装燃气,不得向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

燃气用户将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安装在通风不良的场所,但未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的,燃气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燃气。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