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供气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合理制定气源采购和储备计划,保证持续、稳定、安全供气。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储气设施,或者通过与液化天然气储备中心等储气设施运营企业签订库容租赁或购买协议等方式落实储气责任,形成不低于年用气量百分之五的储气能力,保障供应范围内天然气稳定供应。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保供责任,建设满足保供要求的气化设施。在管道气源不足时,采取应急措施补充气源,保证天然气供应正常。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