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毁消防设施设备;

(六)违反有关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七)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八)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九)违反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一)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

(十二)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架设、连接电线为各类车辆充电或者进行其他用电活动;

(十三)违反规定停放各类车辆;

(十四)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十五)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