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和整体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