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协商选定或者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在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后,应当将合同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为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