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应当载明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报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