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公益无偿、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的原则,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人道救助目的的,红十字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执行成本后,全部用于人道救助目的,拍卖或者变卖情况应当随即公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红十字会对上述实物难以处置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置。
各级红十字会实施的救援、救助等项目终止后捐赠款物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捐赠款物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救援、救助等项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