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开展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红十字会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政务服务中心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后,直接向其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款物,应当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捐赠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并做好相关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