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平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归集信用信息的;

(二)违法获取、出售、泄露、传播信用信息的;

(三)非法窃取、篡改、虚构、损毁信用信息的。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