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其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条例所称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类型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