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备案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或者管理能力,或者未建立健全、组织落实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未遵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相关公示要求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名从业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或者未向意向承租人书面告知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再次收取佣金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