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调查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当事人,要求其提供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单据、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