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
(一)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仓储、保管和运输等服务的;
(二)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技术和方法的;
(三)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的;
(四)印制、销售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的商标、包装、装潢等标识的;
(五)为他人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