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破产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对有关业务承接、债务清偿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作出安排。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破产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经营许可或者取消业务资质,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