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对烈性犬和大型犬不进行圈养或者拴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虐待犬只情节严重或者遗弃犬只的,没收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