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限制养犬区未经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限制养犬区内超过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延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三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