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在限制养犬区携犬出户不为犬只佩戴犬牌、不用犬绳(链)牵引犬只、组织斗犬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限制养犬区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携犬进入禁止养犬区以及本条规定禁止进入的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