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危害文物安全的植物;

(二)设置危害文物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擅自修建人造景点;

(四)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建坟、修墓等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