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现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以及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收回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费用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