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建设运营体制,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自治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院校设立托育服务相关专业。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