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电子联单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当在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至少保存十年。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时,危险废物移出人可先使用纸质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补录电子联单。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