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来源、流向和突发环境事件等事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应当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