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开展水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数据台账,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