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药材资源、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设立本省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名录,加强本省特有药用动植物和野生药用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和研究,建立省级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库,加强中药材资源动态监测信息与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培育和保护青海中药材知名品牌。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