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设施,为职工提供符合防控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建立与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对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三)向职工和其他相关人员宣传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四)根据需要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方式。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求,控制人员流量和间隔,对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实施体温检测、信息登记等措施,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公民不按照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