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依职权对备案登记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一般应当在备案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相关专工委应当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同步开展审查,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相关专工委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审查结束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