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文件制定目的与手段明显不匹配的;

(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的;

(四)同一规范性文件或者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并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

(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