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以下称审查建议人)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负责备案审查的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建议的接收和登记。

审查建议应当写明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建议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审查建议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审查建议人补充完整。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告知审查建议人不予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