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4

In force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将下列行为纳入评价范围: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履行书面报告义务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建立和保存相关档案和资料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采取应急措施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通过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并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需要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将物业服务人的信用等级评价作为参考。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